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群众生活质量,近日,市环保局就各类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提出限期治理要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锅炉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第一时段标准: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分别为50和300毫克/标立方米,工业窑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货物排放标准分别为50、400、450毫克/标立方米。而从2015年1月1日起,山东省锅炉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执行第二时段标准: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分别为30和200毫克/标立方米,工业窑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货物排放标准分别为50、300、300毫克/标立方米。
自3月份开始,市环保局按照第二时段的要求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对超标排放的各类燃煤设施保有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其中,集中供热锅炉的限期治理时限不超过2014年10月,工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限期治理时限不超过2014年12月。
为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强整改,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督促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项目完工后,将逐一组织验收,确保整改效果到位。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将责令停产整顿。